政策法规
7月1日起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编辑时间:2021/7/1 8:00:00  点击数:

     71日起,省直各缴存单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26(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202011日至20201231)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南昌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原则上不低于南昌市2020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26(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各单位应于20217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171日至2022630日。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配合提交职工缴存基数明细或所提交缴存基数明细不合规的,管理中心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缴存业务办理,直至完成缴存基数调整与核定工作。

  根据规定,每位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本人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只能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必须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业务。